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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京办科研机构税收有优惠

1999-07-02 来源:生活时报 何健辉 我有话说

本报讯为鼓励国内外组织、企业和个人来京投资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,北京市政府于近日颁布《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》。

暂行规定指出,驻京研发机构在项目申请、投资、税收、土地使用权方面都享有优惠政策。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组织、企业及个人设立的驻京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,其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;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,依法纳税;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,驻京研发机构用于科研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,经财政、税务部门批准,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的规定。

这项新政策的出台,目的是为了发挥北京科技人才聚集的优势,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,促进科技进步,提高首都经济的质量和效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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